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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消息源在20日对体育资讯记者独家透露,姜宇星确定以一纸2+1的C类合同加盟辽宁,交易筹码是刘雁宇+赵率舟+部分现金。
据悉,姜宇星和辽宁签下的是一份2+1的C类合同,并且这份合同的年薪比吉林队之前给姜宇星开出的D类合同(即队内顶薪合同)还要高。
CBA的《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规定,顶薪合同是年薪最高可达人民币600万元,而非所有顶薪均为600万元。
按照《CBA联赛管理规定》,一家俱乐部可以同时最多拥有3名D类合同顶薪球员。反过来,只要某个球员的工资在全队球员工资中排名前三且与其他类别合同的球员年工资差距在50万元以上,则该球员即被视为顶薪球员。
因此,如果俱乐部想要留住某明星球员,只需保证该名球员的工资在队里排名前三即可,并非必须开出600万元的顶薪。
理论上,假设某支球队的整体工资水平不高,那么俱乐部完全可以用一个低于市场价的相对低廉的价格给个别明星球员开出“顶薪”。
回到姜宇星的案例中,就是出现了上述的“理论情况”——吉林的整体工资水平相对不高,因此就出现了辽宁给的C比吉林给的D更高的这种“反常”现象。